波斯帝國興起于公元前5世紀,到公元前330年被馬其頓帝國所滅、相當于我國的春秋晚期到戰(zhàn)國中期。
這些國家的興起和更迭的一個共同特點都是依靠強大的軍事力量,從外地進入西亞兩河流域的廣大地區(qū)而建立起來的。
它們要鞏固統(tǒng)治,只有靠加強王權,加強中央集權,擴大軍隊,如新亞述帝國的創(chuàng)建者提格拉特帕拉沙爾三世(公元前746-前727年在位)加強王權的措施是縮小行省,使之不易獨立,取消一些城市的免稅權;改組軍隊,擴建龐大的常備軍,給軍官以優(yōu)厚的待遇。
如把征服土地上的居民帶走,以大小不等的家族為單位,分散安置在另一些地區(qū),分配土地,征收租賦。他們和耕地一起屬于奴隸主軍事集團的各等人物所有,奴隸主賣地時、連同土地一起賣出。
為加強統(tǒng)治,亞述帝國從中央到地方,設有龐大的官僚機構,僅文官人數(shù)就達10萬人之多。像大流士時期的波斯,把全國分成許多省,由中央直接控制,發(fā)展水陸交通,修建御道作為軍事道路,以便對地方的控制。
這些國家的統(tǒng)治者階級分為兩個集團:軍事貴族奴隸主集團和商業(yè)僧侶貴族奴隸主集團。利用戰(zhàn)爭中俘獲的大批俘虜,實行奴隸制的剝削。因此,在這一時期,這些國家內,奴隸制經(jīng)濟剝削,正方興未艾。
在西亞的兩河流域及伊朗高原與戰(zhàn)國時期同時的先有波斯帝國,其后有馬其頓帝國。是靠軍事征服建立起來的奴隸制君主專制。
2、北非
相當于我國春秋時期在北非的埃及,正經(jīng)歷第二十四王朝至二十七王朝(公元前703―前404年)。這一時期的埃及,先后遭到亞述、波斯帝國的入侵,并被波斯征服,降為一個行省。
3、南亞印度次大陸
大約在公元前8至6世紀,在印度北部和中部的雅利安人形成了以部落集團為基礎的16個主要地域政體,俗稱“十六國”,或稱為“列國時代”。
這些“國”沒有明確的國界,只有一個政治中心和一個大致的范圍,即城邦。城邦的政治體制有兩種類型:民主政治和君主專制。這一時期在印度產(chǎn)生了佛教文化,佛教的創(chuàng)始人釋迦牟尼(約公元前566-前486年)與我國的孔子(公元前551一前479年)是同時代的人物。
兩國在相同時期,都是思想空前活躍的時期,但其性質則有別:印度是走向神化,產(chǎn)生佛教;中國則是相反,孔學儒家則實施將神人化,主張人倫的人文主義。
印度的“列國時代”到公元前324年孔雀王朝的建立而結束。這一時期印度雅利安人是由部落完成向國家的過渡。國家初始,奴隸制度正形成和發(fā)展之中。而我國的春秋時期,卻已是奴隸制走到盡頭,向封建制過渡了。
印度的孔雀王朝建立于公元前四世紀(相當于我國戰(zhàn)國中期),也屬于奴隸制的君主專制政體。在奴隸制的君主專制制度下,國王擁有 行政、軍事和司法權。國王之下有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執(zhí)行國王的指令,掌管各種日常行政事務。
地方設行省,由國王派總督直接治理。官吏只對國王負責。有大臣會議或御前會議,它既不同于羅馬共和國的元老院,更與雅典的公民大會不能相提并論,它只供國王咨詢而無其他權力。這種君主專制制度的特征,與戰(zhàn)國時期各國建立起來的君主專制制度大體相當,只是兩者的社會性質是不同的,波斯帝國、馬其頓帝國和印度的孔雀王朝是奴隸制的君主專制制度,而我國的戰(zhàn)國時列國的政治制度是封建制的君主專制制度。
就社會制度的發(fā)展階段而言,當時世界上只有我國的戰(zhàn)國各國才進入了封建社會,因此,我國戰(zhàn)國時期的社會制度,在當時的世界上是處于領先的地位的。
4、南歐的希臘
與我國春秋時期同時的希臘,也已由;“王政”轉變?yōu)榕`制的城邦制。
在希臘的領域內,奴隸制城邦出現(xiàn)兩種政治制度:以雅典為代表的直接民主制和以斯巴達為代表的貴族共和制。
斯巴達的貴族共和制,是由有兩個地位平等的王,一個由28人組成的元老院(兩王也是元老院成員,故實為30人的元老院),5名監(jiān)察官和公民大會組成的權力機構。
元老院是真正的權力中心,有制定國家法令、政策的權力。其成員是由有勢力的貴族家庭、年齡在60歲以上的人中選出。一經(jīng)當選即終身為議員。監(jiān)察委員也是由貴族中選出,任期1年,它有監(jiān)督政策法令執(zhí)行情況的權力,對待他們認為有罪的人,包括國王在內,都有權流放。
公民大會只對政策、法令、決議以喊聲表示贊成與否,實是一種形式,是元老院貴族利用貫徹其意圖的工具。這在某些方面與我國春秋時期的“朝國人”的情況相似。斯巴達的公民人數(shù)也有限、最多時不過1萬人,他們專門從事訓練打仗。斯巴達的共和制到公元前3世紀,由于馬其頓的征服而結束。
雅典的奴隸制城邦民主政體,是經(jīng)過一系列改革而完成的。公元前682年,相當于我國春秋前期,雅典廢除“王政”,設立任期為1年的“首席執(zhí)政官”掌內政,“王者執(zhí)政官”掌宗教和氏族事務,“軍事執(zhí)政官”掌軍事。司法執(zhí)政官有6名,掌管司法事務。有貴族會議和公民大會。公民大會只有選舉權而無立法權,立法權在貴族會議。
公元前621年司法執(zhí)政官德拉古制定法典,并創(chuàng)設51人的上訴法庭,法官由貴族家族中選任。公元前594年,梭倫當選為執(zhí)政官,進行立法,改革舊制。他發(fā)布“解負令”,取消一切債務,禁止以人身為擔保的債務抵押,保證了雅典公民不再淪為奴隸。
梭倫將公民按財產(chǎn)多寡分為四級,規(guī)定第四等級的人不得擔任公職,但可參加公民大會和陪審法庭。除貴族會議,公民大會外,還另設400人會議,由公民中選出,任期10年,梭倫改革建立起的是一個奴隸主貴族政治。
公元前509年,相當于我國春秋時代的晚期,在雅典出現(xiàn)了克利斯提尼的改革,這一改革開創(chuàng)了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他將雅典城邦控制的地區(qū)劃分為3個大區(qū),每個大區(qū)再分成10個小區(qū),由3個大區(qū)中各出一小區(qū)組成一個新的部落,全國組成10個部落,這就徹底打破了舊的氏族組織。
每個部落用全體公民抽簽的辦法,選出50名議員,建立全國的500人議事會。議事會成員不分財產(chǎn)多少,凡公民皆可當選。然后在500人議事會中選出50人為議長委員會。這50人分為十組,每5人一組,輪流主持國家日常政務35--36天,這樣50人議長委員會都有機會主持一定時期的國政。
議事會成員一年一換,執(zhí)政官在任期結束后,公民大會要對其政績加以審查。每個部落用舉手方式選出一名將軍,統(tǒng)率本部落征集的公民軍隊,全國組成“十將軍委員會”,統(tǒng)率全國軍隊。首席將軍為 統(tǒng)帥,且由于軍事上的需要,可連選連任。
克利斯提尼的改革創(chuàng)制中, 特色的是“貝殼流放制”,即在公民大會上,對危害公民自由的人進行討論,然后各人把認為有過失而應該流放的人寫在貝殼或陶片上,多數(shù)人認為應流放者,此人就被流放出國,10年后才準返回。
公民大會是雅典城邦的 權力機關,每36天召開四次,開會的通知和要討論的內容,5天前就公布。遇有非常事件,還可隨時召集。
一切有關國家大政的法案,必須聽從大會的表決,多數(shù)贊同方能實施。在開會時先由傳令官宣讀經(jīng)500人會議審理過的提案,然后進行辯論。贊成、反對者都可上臺發(fā)言,然后表決。一般提案多用舉手方式表決,有關個人選舉或被逐則用投石子或寫在貝殼、陶片上,然后集中統(tǒng)計公布。
雅典的公民,當時只有二三萬人,其地位與春秋時期的“國人”相當。享受這些民主的,只有公民,而比雅典公民人數(shù)多得多的大批奴隸,是沒有資格享受任何政治權利的。由上述可以看到,雅典的民主政治,盡管把大批奴隸排除在外,還是比較徹底的。這種制度,只出現(xiàn)于雅典,它與我國春秋時的朝議制,是迥然有別的。
我國春秋時代各國的政治制度,與新亞述、新巴比倫、波斯帝國的君主專制政體有某些相似,而與斯巴達的貴族共和制、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卻有著巨大差別。
春秋時各國的“治朝”類似貴族會議,但它只是咨詢性質,無創(chuàng)制立法權。“朝國人”舉動,國人參政,也不是雅典直接由民主制中的公民議決國事。所以,我國春秋時期的諸侯國,與同時期的歐洲城邦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一種政治制度。
5、羅馬的貴族共和制
羅馬在公元前509年才廢除“王政”,建立起奴隸制的城邦。到我國的戰(zhàn)國時期,羅馬城邦統(tǒng)一了意大利的各城邦,于是強大起來。羅馬共和國的權力核心是以奴隸主貴族為主所組成的300人元老院。
它有行政、立法、監(jiān)督官吏的大權。主持日常政務的稱為執(zhí)政官,共兩名:由公民大會選舉,任期一年。兩個執(zhí)政官可以互相牽制,但一執(zhí)政官可以阻止另一執(zhí)政官欲作之事,而不能迫使他去做何種事,這就限制了個人 的可能性。公民大會只對元老院提出的議案表示贊成與否,權力不大。
由于元老院是貴族把持,平民乃成立“平民部落會議(或稱為“平民協(xié)議會”),選舉平民保民官和其他平民官職,以干預貴族、官吏危害平民利益的行為。
公元前494年外敵入侵時,平民拒不參戰(zhàn),離開羅馬,迫使貴族承認平民選舉的保民官。公元前396年,保民官李錫尼、綏克圖斯提出法案,要求兩名執(zhí)政官中,必須有一名由平民擔任,公元前326年這一法案獲通過。
公元前451年頒布了成文法,因其法律條文是刻在12個銅表上,故稱為“十二銅表法”,它是以后羅馬法的基礎。它比我國春秋時鄭子產(chǎn)鑄刑書(公元前536年)晚84年,比晉國趙鞅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晚61年。這部法典就其階級實質來說,是為保護貴族利益的。
但是因為法律已編制成明確的條文,量刑定罪,須以條文為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專橫,從這一點上,成文法典的頒布有其進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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