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索賠近172萬,法院判決女孩自擔80%責任,賣家、二手平臺、快遞公司等六被告賠償33萬余元
21歲女孩在二手交易平臺網(wǎng)購兩條劇毒的銀環(huán)蛇,被咬后不幸中毒身亡。女孩的父母將出售方、平臺和快遞公司共六名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72萬余元。該案案情復雜,除涉及六名被告人外,咬傷女孩的究竟是哪條銀環(huán)蛇也無法確定。那么,法院會如何認定劃分各方責任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的判決書。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看到,這份長達37頁的判決書對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法院最終認定買蛇女孩承擔自身損害80%的責任,六名被告按比例賠償33萬余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
網(wǎng)購“第四大毒蛇”,21歲女孩被咬數(shù)天后身亡
2018年6月和7月,21歲的陜西女孩楊菱共花費225元,先后兩次通過二手交易平臺向邵某購買了兩條銀環(huán)蛇。邵某并沒有直接“發(fā)貨”,而是在接到訂單后通過微信聯(lián)系楊某,分別支付70元和80元,要求其向楊菱的地址郵寄。楊某通過快遞寄出了第一條銀環(huán)蛇,第二條則聯(lián)系了王某,由王某通過另一家快遞公司寄出。
銀環(huán)蛇是我國“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但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毒性極強,是陸地第四大毒蛇。邵某在平臺發(fā)布出售信息時,在標題上加上了“未去毒”“超級毒物”等字樣,并對楊菱進行了提醒。
然而,意外還是發(fā)生了。2018年7月9日,楊菱左手食指被銀環(huán)蛇咬傷。當天下午,她在電話里告訴母親自己在公園被蛇咬傷,但未說蛇的種類。母親將楊菱送到醫(yī)院救治。盡管注射了抗銀環(huán)蛇毒血清,但已無力回天,楊菱于7月15日不幸去世。
該案的一個特殊之處在于,楊菱先后購買了兩條銀環(huán)蛇,而各方提供的證據(jù)均無法確定她是被哪條蛇咬后致死的。
于是,楊菱的父母將邵某、楊某、王某、二手交易平臺及兩家快遞公司全部訴至海淀法院,要求六被告連帶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近172萬余元。
六被告則抗辯稱,楊菱自愿購買銀環(huán)蛇,應預見飼養(yǎng)毒蛇風險,自行承擔責任,且其被咬傷后存在隱瞞事實、延誤治療的行為,導致?lián)p害后果擴大。
六被告應承擔何種責任?法院這樣認定
那么,該案六被告的行為與楊菱的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判決書分別從六被告整體交易行為和個體行為兩個角度進行了分析。
從整體交易行為角度分析,法院認為,根據(jù)“如無則不”的判斷標準,推定六被告實施的兩組行為與楊菱損害之間均存在因果關系。并表示若想否定這一推定因果關系,應負擔“另一組行為是造成楊菱損害的 原因”的舉證責任。
而從個體行為角度判斷,邵某等三人實施了出售、交郵銀環(huán)蛇的行為,是危險源的提供者;二手交易平臺為銀環(huán)蛇交易提供了線上交易場所和服務;兩家快遞公司接受了裝有銀環(huán)蛇的包裹并運輸投遞。法院認為,六被告若不實施各自行為,則不會產(chǎn)生銀環(huán)蛇交付給楊菱的后果。
判決書中同時指出,六被告實施的提供銀環(huán)蛇網(wǎng)絡交易服務、出售、交郵、運輸、投遞的不法行為均具有過失,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女孩自身行為是損害主因,自擔主要責任
關于六被告之間的責任承擔方式,法院認為,其行為符合“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的特征,因此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鑒于楊菱是主動聯(lián)系邵某要求訂購銀環(huán)蛇,邵某已說明銀環(huán)蛇的危險性并提示做好相應保護措施,楊菱遭受咬傷后未在第一時間尋求救治并如實告知情況等,法院認為楊菱自身行為是使其遭受損害的主要原因,判定由其承擔80%的責任。
根據(jù)各被告所處交易環(huán)節(jié)、發(fā)揮功能等因素,法院判定邵某、楊某、王某三人對外連帶承擔15%的侵權責任,并指出王某承擔的責任應低于另兩人;二手平臺承擔2%的侵權責任;兩家快遞公司分別承擔1.5%的侵權責任。經(jīng)核算,該案合理損失共計168萬余元,法院最終判決六被告按照認定的責任比例賠償合理損失。
律師:各被告均有違法行為,故需承擔部分責任
一些網(wǎng)友認為,購買毒蛇相當于自陷風險,為何賣家、平臺、快遞也要擔一小部分責任呢?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表示,這起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涉及的法理非常復雜,簡言之就是賣家、平臺、快遞均存在違法行為,需按照各自的過錯分別承擔責任。
徐旭東告訴記者,從判決中可以看到,法院認為該案中銀環(huán)蛇的賣家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和相關民事法律,所以除受到行政處罰,還需要承擔買家身亡的民事侵權責任。平臺對違法交易審核不嚴,管控不力,違反了《電子商務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快遞公司則在收件驗視方面存在過錯,郵寄劇毒活物,違反了《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因此,平臺和快遞公司顯然同時違反了行政法和民法,應當同時承擔兩種違法責任,且兩種責任不能互相替代。(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