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關于大學生趙某與王女士分手后因撫養(yǎng)費問題引發(fā)的糾紛案件引起了社會關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趙某需每月支付1200元撫養(yǎng)費,并一次性補償王女士10000元。
王女士與趙某于2020年經朋友介紹相識并迅速確定戀愛關系,三個月后開始同居。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懷孕,但趙某當時年僅21歲,尚未準備好迎接孩子的到來,兩人因此爭吵不斷。2022年2月,兩人分手,王女士獨自生下女兒并撫養(yǎng)至今,期間花費了20多萬元。然而,趙某從未履行過任何撫養(yǎng)義務,王女士因此將其訴至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崇川區(qū)法院一審查明,趙某目前在國外某大學就讀,將于2026年10月畢業(yè)。法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盡管趙某仍在就學且無固定收入,但已成年,有能力通過勞動獲取經濟收入以履行法定撫養(yǎng)義務。綜合考慮趙某的負擔能力和孩子的實際需要,法院酌定趙某每月支付1200元撫養(yǎng)費,并一次性補償王女士10000元,以分擔王女士因懷孕產子產生的合理費用。至于王女士主張的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綜合考慮了趙某的經濟狀況和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判決并無不當。若趙某學業(yè)結束后有穩(wěn)定收入,可再行調整撫養(yǎng)費。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引發(fā)了社會對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和年輕人戀愛關系中責任意識的廣泛討論。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提醒年輕人在戀愛和同居關系中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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