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訴百度侵犯著作權案庭審四小時,當庭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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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下午,韓寒訴百度文庫侵權案一審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原告韓寒方面認為百度文庫侵害了原告對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關閉文庫,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方稱百度文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雙方最終未達成調解,合議庭宣布休庭,該案當庭未予宣判。
韓寒:要求持續(xù)7天在首頁道歉,賠償損失近76萬元
百度:文庫沒有審查義務,應受避風港原則保護
原告訴稱,青年作家韓寒并未授權任何網絡機構發(fā)表《1988:我想和這個世界談談》、《像少年啦飛馳》、《零下一度》三部作品。百度文庫用戶上傳該三部作品,百度文庫審核并放行、將作品放到推薦文檔中推薦,間接幫助用戶傳播,存在侵權行為。據(jù)此,原告要求百度停止侵權行為、關閉百度文庫、持續(xù)7天在百度網站首頁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5.4萬元、合理費用合計1.2萬余元。
被告辯稱,百度文庫是一個信息儲存空間,按照國際慣例,對網民上傳的作品沒有審查、主動積極查找侵權事實的義務,但百度出于自律,自行研發(fā)DNA反盜版系統(tǒng),通過和后臺上傳的正版文檔進行比對,防止侵權文檔上傳。百度文庫稱推薦文檔部分并非人為操作,而是機器根據(jù)關鍵詞進行匹配呈現(xiàn),百度文庫并未將韓寒的作品設立專門的推薦欄目推薦。被告認為,百度文庫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屬于信息存儲空間,百度為防止作品的侵權,作了多種措施,而且,百度公司在接到韓寒投訴后,已及時將投訴作品納入文庫反盜版正版資源庫,百度文庫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者,應該受到避風港原則的保護。所謂避風港原則,是指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的網絡服務商,被告知侵犯著作權后,履行了刪除的義務,則不視其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網絡服務商不承擔侵權責任。
經過約4個小時的庭審,雙方最終未達成調解。庭審結束后,雙方對庭審均未予置評。
2009年11月12日,百度知道文檔分享平臺測試版上線,并于當年12月8日更名為“百度文庫”。這一定位為“千萬網友的知識分享平臺”的產品,截至2012年7月10日18時,文檔數(shù)量已達近4500萬份。
百度方面表示,正在積極探索通過用戶付費閱讀、廣告分成、基金分成等模式幫助版權方獲取收益,希望跟版權方、作家共同探討出一種各方共贏的商業(yè)模式,百度將把大部分收益回饋版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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