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初步調查,此批酒是在客車途經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時,由某物流公司中途將該批酒托與駕駛員李某,承運至內蒙古包頭市,收貨人為王先生。現場檢查發(fā)現:該批酒的整件外包裝共有兩層,第一層印有“富貴天成”字樣,標注的生產廠家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宴賓酒業(yè)有限公司”;在“富貴天成”的外包裝內,第二層外包裝上標注的是“茅臺內供酒”和“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內部專用酒”字樣;瓶貼顯示的是“茅臺內供酒”,并標注“職工專用酒”和生產廠家“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單瓶外包上的條形碼,顯示的信息是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某酒廠所擁有的商品條形碼。綜上,從外包裝上看,產品包裝的標識標注內外不一。執(zhí)法人員進一步電話咨詢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證實,目前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未生產過此類“內供”酒。該局綜合前期調查情況,初步確定該批酒涉嫌侵犯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目前,已依法對該批酒進行扣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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