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路虎打人女司機不構成尋釁滋事 已被拘留罰款
時間:2024-09-03 15:11 來源:極目新聞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警方:路虎打人女司機不構成尋釁滋事 已被拘留罰款
近日,山東青島嶗山區(qū)一女子駕駛路虎車逆行插隊,毆打對向正常行駛的男司機林某某,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機王某被嶗山區(qū)警方行拘并罰款。林某某表示不愿和解,將提出行政復議。31日,有律師表示,如公安機關支持林某某訴求,王某的10天行拘期限有可能延長。
據(jù)嶗山區(qū)警方此前通報,2024年8月28日13時許,王某(女,38歲,嶗山區(qū)人)駕車行至嶗山區(qū)青山村觀景臺附近時逆向行駛,因對向正常行駛的林某某(男,26歲,嶗山區(qū)人)未對其讓行,王某下車對林某某進行辱罵、毆打。經調查,王某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并處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
通報(嶗山公安官方微信)
對此,有網友疑惑,其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還有網友表示,如果當時林某某還手,事件是否會演變?yōu)?ldquo;互毆”而雙雙被追責?30日,林某某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不考慮和解,會申請行政復議,通過法律維權。”
王某毆打林某某視頻截圖
8月31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維律師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辱罵和毆打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10日行拘應是依據(jù)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分別作出處罰后合并執(zhí)行的結果,對于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并執(zhí)行拘留,最長期限可達20天。公安機關的通報中并沒有介紹林某某傷情鑒定的情況,現(xiàn)林某某對行政處罰不服擬提出復議,如果公安機關支持了林某某的訴求,10天行拘期限就有延長的可能。
李維表示,如果林某某的傷情鑒定結果達到輕傷及以上,王某就有很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當把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處理,追究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至于王某的機動車逆行、追尾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一旦被認定,交警部門將依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王某作出罰款、扣分等處罰。除此之外,王某行拘結束后,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某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應為侵權后果負責,林某某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等相關費用,都將由王某承擔。
對于網友提出的王某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李維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并且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王某有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jié),但王某的行為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損害結果,是王某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的關鍵,這需要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取證。
李維表示,這起事件觸動網友的另一點是“不敢還手”。這也凸顯了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認定的一些問題,導致一些受害人因怕反擊變成互毆而不敢反擊。雖然法律規(guī)定了受害者有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但實踐中時有發(fā)生正當防衛(wèi)被認定為互毆案件的報道,導致一些人不敢行使防衛(wèi)的權利。
“要正視實踐中正當防衛(wèi)難認定的問題,加強法律宣傳,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與判斷力,確保‘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李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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