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顯示,柏某某,女,1973年出生,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遼寧省撫順市撫順縣。經查,柏某某與王某甲(卒年51歲)系夫妻關系。2022年5月17日23時許,王某甲酒后回到家中,與柏某某因婚姻關系問題發(fā)生爭吵,并發(fā)生肢體沖突。
期間,王某甲的女兒王某乙出來勸架,遭到父親打罵。柏某某看到王某甲打罵即將分娩的女兒,從廚房櫥柜取出一把白鋼刀返回客廳走廊處,趁王某甲不備捅刺其腹部一刀。后經急救人員現場診治確認王某甲已死亡。
經鑒定,王某甲系被他人用刃器作用于腹部造成肝臟、胃破裂致大失血而死亡。柏某某在案發(fā)現場被公安機關控制并帶回。
檢方認為,柏某某因家庭矛盾,持刀故意傷害王某甲,致其死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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