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南通啟東法院宣判一起高空拋物罪案。此前,精神病人李某某為發(fā)泄情緒,將長約三十厘米的單刃刀從四樓扔下,隨后又拾刀返回家中,再次將刀扔出。法院認為,李某某行為構(gòu)成高空拋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考慮李某某系精神病人,判處其拘役3個月、處罰金2000元。(據(jù)12月14日光明網(wǎng))
精神病人拋下的刀具
據(jù)報道,2021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為發(fā)泄情緒,在居住的單位家屬樓四樓,先后將一只碗和一把長約三十厘米的單刃刀從廚房北窗扔到單位食堂門口的場地上。扔完后,李某某情緒仍未平復,拾起刀后返回家中,又將其扔到家屬樓北側(cè)二層樓房的樓頂。單位管理人員了解情況后報警。
南通啟東市人民法院刑庭員額法官陸春燕說,李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形,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這個案例上了熱搜,就是精神病人高空拋物被判刑,有點出人意料。大家的印象中,精神病人似乎有“免責”金牌,不用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這個案例打破了刻板認知,上了一堂嚴肅的法律課。實際上,精神病人并沒有必然的“免責”金牌,只有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并非可以為所欲為。
精神病人因“天外飛刀”被判刑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如果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并非精神病患者在實施犯罪行為后可以不用負刑事責任,要視具體情形而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依法追責是符合規(guī)定的。
高空拋物的危害十分巨大,樓上兩次拋下單刃刀,實在是太驚心,要是碰到人,后果不堪設(shè)想。本案令人警醒之處有兩點,一是高空拋物危害巨大,法律是嚴肅的,高空拋物不管涉及到誰,觸犯法律就要被依法處罰;二是,精神病患者也不是“法外之人”,也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依法承擔社會責任,其家屬也應當依法履行好看護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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