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襲警”不僅是對道德文明的褻瀆
時間:2019-05-07 13:16 來源:川北在線 責任編輯:青青
近日,在邯鄲開往承德的Y512次列車上,旅客張某因上廁所,先后與列車員和乘客發(fā)生糾紛,乘警將其控制后帶至承德派出所做進一步處理。經查,張某在火車上喝了二兩白酒,酒醒后對自己的鬧事行為后悔不已。目前,張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北京鐵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 北京電視臺晚間新聞報道)
視頻報道顯示張某酒后先是同四名旅客起了爭執(zhí),乘警到場后要求張某出示車票,張某態(tài)度惡劣拒不配合乘警工作,對話過程中頻頻辱罵、推搡乘警并惡意損壞執(zhí)法記錄儀,甚至用腳踢踹乘警腹部,還放言“今兒你不弄死我我弄死你”。
自古就有人愛酒、好酒,二兩白酒下肚有人依舊談笑風生有人昏昏欲睡也有人像張某一樣容易感到亢奮、激動,甚至是一件小事也有可能點燃他們的情緒,做出出格的、不計后果的事,包括凌辱他人、毀壞公共財物等,給公眾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
佳釀雖好,但若不勝酒力因此生事,豈不是應了那句“舉杯消愁愁更愁”?乘警在火車上將張某控制后約束其醒酒并移交承德站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處理,酒醒后張某對自己在火車上的鬧事行為后悔不已,但不管如何后悔辱罵和毆打警方工作人員,這都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因醉酒對自身對他人造成的影響也都無法彌補,最終等待張某的是法律的制裁。
因酒生事的事件層出不窮,近年來,交警部門在治理酒駕的“頑疾”上已經卓有成效,筆者認為執(zhí)法部門不妨以此為契機,吸取處理酒駕事件的經驗,對醉酒鬧事行為做到“該出手時就出手”,完善醉酒滋事者的處罰條例,細致劃分民事、刑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讓百姓不敢逾越公共安全這塊“雷區(qū)”,同時宣傳服務內容莫少了法,加大對進出公共場所,少喝酒,不喝酒的宣傳力度,讓旅客認識到喝酒滋事的后果,廣而告之,從而杜絕“以酒試法”行為周而復始的上演。
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再嚴厲的懲罰都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提高公眾的自律意識,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成年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黃冰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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