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臨湘市白羊田鎮(zhèn)萬利村村民潘新明反映,25年前,其父潘澤黃被人舉報“倒賣文物”后,100多件藏品被臨湘市公安局扣押。該局負責此事的副局長王宇 良回應稱,當年警方未就此事立案調查,扣押物品已于同年移交臨湘市博物館,不再歸還給個人。臨湘市博物館一方姓負責人則回應稱,博物館方面正在和有關部門 溝通這件事情如何處理。
既然是嚴格查處,若坐實了確屬“倒賣文物”,理當按規(guī)查處就是。但在沒有立案的條件下,就將個人的文物扣押并移交到博物館所有,這無論如何都有違法律所要 求的程序正義。然而,即便在今天,當?shù)氐墓膊块T仍堅稱,“當時沒有(立案調查),他收藏肯定存在倒賣,只是后面沒有成立調查,沒有追究下去”,無疑讓人 詫異。一來,法律規(guī)定了私人可收藏一切來源合法的文物,為何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就斷定“肯定存在倒賣”?這仿佛在說當年之所以未立案,而只是扣押文物了 之,沒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倒成一種“寬大處理”了。
還有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jié)是,湖南省臨湘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宇良表示,當年扣押物品中有一只玉筆筒被列入國家三級保護文物,博物館方面此前告訴警方,扣押物品 不適合個人收藏,已歸屬博物館。這里的邏輯稍微推導一下都讓人不寒而栗:暫且不論個人是否有權收藏國家保護文物,單憑博物館方面向警方“抱怨”某個文物 “不適合個人收藏”,警方就有權將文物歸屬權劃定為博物館所有?若此邏輯行得通,那豈不是只要博物館覺得某個文物“不適合個人收藏”,都可以通過警方干預 收歸己有?警方辦案,到底是按法律辦事,還是聽憑博物館的?如此蹊蹺,到底有無其他隱情?
如果說25年前的辦案程序缺失和大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導致了這一幕的發(fā)生,倒也情有可原。法律也有不溯既往的原則。但當年被扣押文物的當事人到底是否真的涉嫌“倒 賣文物”,其文物來源是否合法,在今天的法治環(huán)境下是應該給當事人一個確切的交代了。即便囿于案件發(fā)生時日已久,很多證據(jù)或已經(jīng)缺失,在“疑罪從無”的原 則下,也應當首先滿足對私權的保障。這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名譽,涉及文物真正所有權及合法性問題,更是對產(chǎn)權保護態(tài)度的一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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