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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2樓一躍而下!女子與遛狗鄰居沖突后輕生 構成侮辱致人死亡嗎?
時間:2021-11-22 15:02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從32樓一躍而下!女子與遛狗鄰居沖突后輕生 構成侮辱致人死亡嗎?
 
  因遛狗不牽繩,武漢女子盧某與幾名狗主人產生口角,在長達兩個月的矛盾沖突后,從32樓一躍而下。根據現有信息,盧某的輕生原因尚不明確,但該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由警方進一步調查。
 
  從刑法層面來看,該事件可以從“侮辱致人死亡”的角度進行分析,其中也有故意傷害的情節(jié)!缎谭ā返246條規(guī)定了侮辱罪,對公然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行為發(fā)生在公開場合,產生的危害結果往往是被害人人格被貶損、名譽被破壞,引起了一定范圍內社會公眾的負面評價。在主觀層面上,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主觀故意;在客觀層面,行為人或使用暴力手段,如潑污穢物、以墨涂人、強迫學狗叫、強剪頭發(fā)等,或使用言語手段,如用尖酸刻薄的污言穢語、粗俗言語辱罵、嘲笑、譏諷被害人,或使用文字手段,用微信文字、截圖、表情包、書刊等公開文字侮辱他人。
 
  在線上微信群里,狗主人用“賤人、狗同類”之類的文字對盧某進行了辱罵;在線下上班路上,狗主人也圍堵盧某、對其指指點點、指桑罵槐,并曾動手扇耳光、用棍子毆打,這種行為無疑涉嫌對盧某的侮辱及故意傷害。而上述行為是否最終達到入罪門檻,不僅需要達到”情節(jié)嚴重“,還需要具有刑法意義層面的因果關系。
 
  侮辱罪的“情節(jié)嚴重”有這么幾種情況,如侮辱手段惡劣,如當眾撕光被害人衣物、強迫被害人游街示眾、潑污穢物、強迫爬胯下,或多次侮辱他人,或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身亡等。盧某如果因狗主人長期的辱罵而輕生,從人情世故、日常生活經驗的角度來看,無疑屬于侮辱導致他人自殺的情況,屬于具有嚴重情節(jié)的侮辱行為。
 
  而從刑法意義的角度來看,需要嚴格從證據層面、證據鏈條,判斷盧某自殺與狗主人的侮辱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首先便是收集盧某被幾名狗主人侮辱的客觀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小區(qū)監(jiān)控視頻、相關業(yè)主的證人證言等,其次收集與盧某自殺相關的證據,如遺書、同事的證人證言等,了解盧某輕生的原因,再次判斷狗主人侮辱行為與盧某輕生、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盧某輕生與遭受侮辱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關系。
 
  遛狗不栓繩,既是不文明行為,也已經被法律明令規(guī)定為違法行為。在今年五月份施行的《動物防疫法》第30條規(guī)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違反該規(guī)定、不栓繩遛未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如果發(fā)生犬只咬人的,還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盧某輕生原因仍在調查,狗主人是否因此擔責也尚未可知。但狗主人曾毆打盧某是事實,對盧某進行侮辱也是事實,即使上升不到刑事層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也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女子與遛狗鄰居沖突后輕生#
 
  盧某的輕生令人惋惜,狗主人的行為也令人氣惱,但用生命進行控訴的行為,何嘗不是“親者痛,仇者快”。遇事應積極尋求解決辦法,珍愛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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