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深夜聚會持續(xù)約3小時。本報記者查看的酒吧監(jiān)控視頻資料顯示,凌晨3時36分,楊某某出現(xiàn)在視頻中,她右邊摟著身著黑衣的酒吧領(lǐng)班張偉,左側(cè)被李某某扶住,其后張某某與王某跟隨,4人一起從位于地下一層的夜半酒吧往出口走。楊某某彼時步態(tài)不穩(wěn),似酒醉,靠近她的李某某在鏡頭中有一個明顯的甩手動作。
離開酒吧后,張偉和楊某某上了大魏的Q7。白色奔馳與Q7載著這群未盡興的年輕人趕往下一個夜宵地點金鼎軒。在張偉發(fā)表的自述中,在去金鼎軒的路上楊某某因醉酒,還曾在四環(huán)橋上停車下來吐了一次。
楊某某為何要在身體已明顯不適的情形下在深夜跟隨李某某一行去吃夜宵?李某某在被警方第一次訊問時回答,“張偉要和我們一起去(吃飯),女的說張偉去哪她就去哪,她也和我們一起走了。”其余4名被告的供述與李某某相符。
而楊某某在報案時對警方的供述中稱,她當時覺得自己喝多了想離開,“這時他們中的一個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運動褲的人(即李某某)就說要我和他們一起先去吃飯,我說不去,后來,張偉說要陪我去,然后我就被那幾個人拉著上車走了。”
但是張偉對警方的陳述則與楊某某有明顯矛盾,他在一次對警方的筆錄中稱,“我不知道楊某某為什么要跟著去,是誰叫她一起去吃飯的我不知道。”
在離開酒吧前,有幾位被告稱已與張偉談妥后續(xù)事宜。李某某、王某、大魏等都對警方供述,在酒吧就已與張偉談好了楊某某的“出臺”,出臺費為1000元。大魏在2月21日首次對警方的供述中稱,在酒吧包間內(nèi),“張偉直接說1000元人民幣就可以‘出臺’。”
此案中的關(guān)鍵證人、河北的李某也對警方提及張偉的微妙地位,“在(酒吧包間中)剛開始喝酒的時候,李某某就問張偉他介紹來的陪酒女是否能夠帶走,就是指帶走發(fā)生性關(guān)系,張偉就說那要看你們自己的本事,能說好就行。”
而身為證人的張偉則向警方稱,他在事發(fā)當晚明確答復李某某的是楊某某不出臺,“我說出臺不可以,除非她自己同意,吃飯倒是可以”。張偉也對警方供述,他跟楊某某提出過李某某要給她1000元,但又稱“那1000元錢完全就是楊某某陪他們喝酒做游戲的小費”,并非出臺費。
“我走的時候沒有和楊某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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