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妻子謊稱留學分別與2男子同居 騙丈夫的錢也算詐騙?
“騙丈夫的錢也算詐騙?”吉林長春,女子婚后給丈夫說要出國留學,實際上卻跑去和另外兩名男子同居生活在一起,期間還以購買新冠特效藥為由騙了丈夫15萬,丈夫得知后,怒不可遏報警,最終女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
據(jù)悉,27歲女子肖某某3年前在網(wǎng)上結識田某某,因為兩人聊得比較投緣,再加上肖某某人又長得漂亮,還謊稱是吉林大學在校研究生,田某某覺得撿了個大便宜,便與肖某某奔現(xiàn),后辦理了結婚登記。
可令田某某不知道的是,肖某某還與另外兩名男子鄭某某、劉某某存在同居關系。
而婚后沒過多久,肖某某便編造了“德國留學行程”,借此離開田某某,謊稱離婚,又分別去找了鄭某某、劉某某。
期間,肖某某又以感染新冠需要購買特效藥為由,先后兩次騙走了田某某及其父母15萬余元。其中9萬多元用于償還自己和田某某名下貸款,剩余的5萬余元用于揮霍。
假借離婚、懷孕,騙走了鄭某某4000元,虛構的閨蜜父母重病、同學結婚隨禮等借口,騙取劉先生轉賬3000元。
后案發(fā)被刑拘,雖然肖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但是檢方認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財物,詐騙金額共計61242.52元,數(shù)額巨大,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對其提起了公訴!
[安律說法]
該案一時間引起熱議,網(wǎng)友紛紛評論:“真是時間管理大師,一時間與3個人交往!”“到底長啥樣,把3個男的迷得團團轉!”“騙丈夫的錢也算詐騙?”“怎么沒有重婚罪?”
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詐騙是指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這里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分別是指,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吉林地區(qū)分別是指,4000元以上,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
具體到本案,肖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采用隱瞞行程、婚姻狀況、編制虛假理由等方式騙取丈夫田某某以及鄭某某、劉某某合計6萬余元,已然構成詐騙罪,且屬于“數(shù)額巨大”的情形,面臨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騙鄭某某、劉某某的錢算詐騙,騙丈夫的錢也算詐騙嗎?
兩高《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具體到本案,肖某某與田某某系夫妻關系,屬于刑法上的近親屬,如果說肖某某能夠取得田某某的原諒,可不按犯罪處理,而肖某某詐騙金額被認定為61242.52元,說明田某某并沒有原諒肖某某。
還應當注意的是,即便田某某原諒肖某某,肖某某詐騙鄭某某、劉某某金額合計也有7000元,也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仍然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再次,怎么沒有重婚罪?
重婚是指已婚狀態(tài)下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缎谭ā返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體到本案,肖某某一拖三的行為雖然令人氣憤,但是肖某某在與田某某婚后,與劉某某、鄭某某均是以男女朋友關系同居在一起,而非以夫妻名義同居,因而還不構成重婚罪。
不過雖然不構成重婚,但是田某某如果選擇與肖某某離婚的,依據(jù)《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田某某在離婚時,依法可以要求肖某某進行賠償。
最后,肖某某的案件令人唏噓。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廣大朋友們,感情、婚姻不是“撈金工具”!否則,最終只能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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