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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安全廳通告
時間:2015-11-01 12:37   來源:四川日報   責任編輯:毛青青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方便公民和組織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義務,協(xié)助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及時預防、制止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應盡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及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群眾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二)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xié)助。因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三)公民和組織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四)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五)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六)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七)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認。

  二、對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間諜行為或者嫌疑線索的個人、組織的獎勵和保護

  對于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間諜行為或者嫌疑線索的,經查證屬實的,給予報告人獎勵,并為報告人嚴格保密、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對故意捏造、謊報以及誣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為便于核實報告內容及獎勵,請留下聯(lián)系方式。

  三、報告方法

  接受單位:四川省國家安全廳

  舉報電話:12339

   投稿郵箱:chuanbeiol@163.com   詳情請訪問川北在線:http://m.fishba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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