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qū)法院 高小巖
離婚糾紛中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提起訴訟,再達成調解,利用調解書的效力多分財產或躲避債務的現象屢見不鮮。
35%產權份額“冒充”獨立產權
張先生和劉女士起訴離婚,二人對解除婚姻關系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都自行達成協(xié)議,請求法院以調解方式盡快結案。在房產的處理問題上,張先生提出將位于朝陽區(qū)的一套住房歸劉女士所有,劉女士沒有異議。庭審中張先生拿出一份表明該房屋為自己單獨所有的房產證復印件,但卻拿不出房產證原件。休庭后承辦法官調查發(fā)現,張先生曾和自己的叔叔就這套住房打過官司,最后判決張先生享有訴爭房屋35%份額的產權。張先生手里標明為自己單獨所有的房產證復印件,只是當時留存的一份證據。
離婚糾紛虛假訴訟四種情形
離婚糾紛中的虛假訴訟一般四種情形:
一是提起虛假債務訴訟。配偶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在不具有真實債權債務的情況下,由配偶一方向第三人出具債務憑證或還款協(xié)議,再由第三人起訴該配偶一方或同時起訴配偶雙方,要求償還債務。按照法律規(guī)定,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配偶一方就是利用共同財產的減少從而達到使另一方在離婚訴訟中不分或少分財產的目的。
二是提起虛假分家析產訴訟。在訟爭財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的情況下,配偶一方與其家人惡意串通,在與家人分家析產的訴訟中,自愿放棄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從而導致夫妻共同財產減少,使另一方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三是提起所有權確認訴訟。登記的配偶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編造房屋權屬不明的理由甚至偽造相應證據,由第三人作為原告起訴配偶一方,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系第三人所有。通常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轉移給第三人所有。
四是提起虛假離婚訴訟。配偶雙方惡意串通,在調解協(xié)議中約定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由另一方承擔主要或全部債務,但事實上其已無力履行債務,以此逃避債務。
虛假訴訟嚴重可追究刑責
即將于明年初開始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東城區(qū)法院民六庭庭長胡秉義認為:“新民訴法明確提出了誠信訴訟原則,并在審判和執(zhí)行中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為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懲戒不誠信訴訟當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對不誠信訴訟的打擊將會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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