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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探秘 宋代如何防止紙幣造偽?
時間:2024-03-06 22:25   來源:善本古籍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歷史探秘 宋代如何防止紙幣造偽?
 
  宋代紙幣自出現(xiàn)以來,就伴隨著作偽問題。宋初四川交子在私人發(fā)行時,偽造現(xiàn)象即已存在,史稱“亦有詐偽者,興行詞訟不少”。以后隨著交子官方發(fā)行,作偽并不因政府介入而停止,反而日漸嚴重。仁宗慶歷年間,交子的偽造使政府“以偽造犯法者多,欲廢不用”。南宋初期,仍然是“詐偽多有,獄訟益繁”。南宋東南會子的偽造問題,尤以孝宗、寧宗、理宗三朝為最嚴重。

 
  據(jù)史料所載,當時紙幣作偽的手段主要有三種,這就是“偽造新會、揩改舊會、盜賣會底”。所謂“偽造新會”,大致就是作偽者按會子的版式重新描摹雕刻印刷,然后把偽造的會子投入使用。“揩改舊會”可能是將舊幣涂改界數(shù)或面額,而再投入流通的作偽方法。“盜賣會底”則是印刷紙幣的官吏利用職權,將會底(尚未加蓋官印正式發(fā)行的會子)賣給他人,買得會底者自行雕刻官印加蓋其上,然后投入流通。
 
  提高紙幣質(zhì)量,加大偽造困難。宋廷針對當時紙幣作偽比較嚴重的局面,主要從防范與嚴懲兩方面入手進行治理,其具體措施有以下3點。
 
  提高紙幣的質(zhì)量,使作偽者難以仿造并加大作偽的成本!端问贰肪181《食貨下三》載,宋理宗時期,紙幣作偽猖獗,偽幣大量出現(xiàn)。淳祐三年(1243年),一位臣僚對紙幣防偽提出了比較重要的4點思想。第一,防偽的上策是提高紙幣質(zhì)量,下策是制定法律嚴禁作偽。第二,人們作偽的動機主要是利益驅(qū)動,一邊是獲利5倍的誘惑,一邊是被官府捕獲懲罰的幾率很低,這種情況下,人們就會敢于鋌而走險。第三,偽幣增多的一個主要條件是紙幣質(zhì)量下降,作偽者易于偽造。第四,提高紙幣的質(zhì)量主要應從紙料、雕刻、印刷等諸方面加以改進,使作偽者難以偽造。而且紙幣質(zhì)量提高,使民間作偽成本太高,無利可圖,就會停止偽造。
 
  綜觀史籍,這些思路幾乎是提高紙幣質(zhì)量防偽經(jīng)驗的一個總結。如在紙料方面,南宋紹興年間,“當時(東南)會紙取于徽、池,續(xù)造于成都,又造于臨安”。徽州、池州、成都、臨安都是當時質(zhì)量上乘紙的產(chǎn)地,可見當時朝廷重視印制紙幣中紙料的選用。又如在紙幣的雕版方面,四川交子發(fā)行之初,就有了技術上防偽的措施:“印文用屋木人物,鋪戶押字,各自隱密題號,朱墨間錯,以為私記。”今天看來,這雖然很粗糙簡單,但就當時的印刷技術而言,還是能起一定防偽作用的。后來,隨著雕版技術的進步,紙幣防偽技術大大提高。據(jù)元代費著《楮幣譜》記載,宋徽宗時的錢引每引用印6顆,分3種顏色。整個錢引的順序是:最上面寫屆分,接著依順序是年號、貼頭、敕字花紋印、青面花紋印、紅團故事印、年限花紋印、背印(分1貫和500文),最后書寫額數(shù)?上攵@么精美復雜的雕版以及套色印刷技術,民間一般要仿制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
 
  加強紙幣制造發(fā)行過程的管理。熙寧元年(1068年),監(jiān)官戴蒙“請置抄紙院,以革偽造之弊”。其目的是通過設立專門負責幣紙生產(chǎn)的部門,將幣紙經(jīng)營權統(tǒng)一收歸官營,以杜絕民間偽造紙幣的幣料來源。崇寧三年(1104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干通行交子所”時規(guī)定:“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更明確地以法律條文禁止民間私造幣紙?傊ㄟ^幣紙官營、禁民私造,是切斷原料來源來防范偽造紙幣的有力措施。
 
  宋代交子務設立之初,僅設主管監(jiān)官1人,大觀元年(1107年)五月,“改交子務為錢引務……所用之紙,初自置場,以交子務官兼領,后慮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這里顯然是為了防止官吏作弊,運用管理中不相容職務的原則,通過分設紙幣制印官員和幣紙制造官員,使他們互相牽制監(jiān)督,以避免一人兼管而很可能導致作偽的弊端。
 
  宋代紙幣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分界發(fā)行。當舊幣發(fā)行流通期限滿后,必須兌換新幣,這時官吏必須嚴格鑒別舊幣的真?zhèn)。南宋?guī)定:當會子換界時,要設內(nèi)外兩場官吏鑒定。紙幣分界發(fā)行是防范作偽的一個重要管理環(huán)節(jié),并能限制紙幣的發(fā)行量。如南宋袁甫所談紙幣發(fā)行“四戒”中有“兩戒”與分界有關。他認為:紙幣發(fā)行“一曰戒新舊三界并用”“四曰戒新會不立界限”。

  嚴懲造偽者,獎賞陳告者。宋仁宗時期,知益州薛田、轉(zhuǎn)運使張若谷上奏欲官辦四川交子時,就定下針對偽造的獎懲條文:“若民間偽造,許人陳告,支小錢五百貫,犯人決訖,配銅錢界。”神宗熙寧初年規(guī)定,偽造交子的處罰等同于偽寫官文書印者,處以流放2000里的懲罰;兆诔鐚幦辏1104年),朝廷擴大對涉及偽造紙幣行為處罰的范圍,除偽造者本人外,知情不報者、轉(zhuǎn)用偽幣者等均得受罰。到南宋時,將偽造犯人處斬已成定例,支賜陳告人的獎賞也增加了。
 
  宋廷為使嚴禁偽造紙幣之令家喻戶曉,還將禁偽賞罰文字刊印于紙幣票面。如北宋徽宗崇寧年間發(fā)行的小鈔票面上有“上段印準偽造鈔,已成流三千里,已行用者處斬”等文字。至于南宋會子,其票面樣式,上半部分不但印有會子名稱及面額,更以56字詳示禁偽賞罰敕文:“敕偽造會子犯人處斬,賞錢壹阡貫。如不愿支賞,與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窩藏之家,能自告首,特與免罪,亦支上件賞錢,或愿補前項各目者聽。”
 
  從宋代歷朝對紙幣作偽者及其相關人的處理上看:一方面,其處罰逐步由輕變重,懲治的范圍也逐漸變寬。另一方面,對于陳告者的獎賞由少至多,從500貫提高至1000貫。統(tǒng)治者立法思想是通過嚴懲重賞,一方面威懾作偽者,加大其犯罪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試法;另一方面加大對知情者、負有督察責任官員等的賞罰力度,提高紙幣作偽案的發(fā)現(xiàn)概率。提高紙幣作偽的發(fā)現(xiàn)概率,比加大對紙幣作偽的打擊力度,對作偽者更具威懾力。還有宋代將禁偽賞罰文字刊于紙幣票面,這是一種最廣泛的普法活動,并對妄圖作偽者時時敲起警鐘。
 
  宋代有關嚴禁紙幣作偽的立法比較嚴密,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但是,在具體執(zhí)行中難免存在著偏差。“今偽造有禁,刊之印文,編之敕令,非不嚴具”,但“前后犯禁之人,未必盡論如法”。更有甚者,吏治腐敗也影響了對紙幣作偽的執(zhí)法。偽造會子“一有敗露,納賄求免”“法當重戮,僅從末減。似此姑息,何以戢奸?”正由于執(zhí)法不嚴,有法不依,致使“偽造(會子)者所在有之,及其敗獲,又未嘗正治其誅,故(會子)行用愈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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