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寶馬猛撞奧迪致3死幸存者發(fā)聲 死者是家里的頂梁柱
”3月22日晚,江蘇宿遷。一輛寶馬車飛速追尾等紅燈的奧迪車,事故造成3人死亡,另外2人嚴重受傷,目前正在醫(yī)院搶救。
視頻畫面顯示,夜晚的天空下著著雨,路面非常濕滑。一輛白色奧迪車在路口的直行道等紅燈,車上的四人完全想不到意外會發(fā)生。
此時,一輛黑色寶馬向路口疾馳而來,猛地追尾白色奧迪車。奧迪車瞬間被巨大的沖擊力推向馬路對面,旋轉了數圈后撞停在綠化帶上。寶馬車同樣由于慣性沖過路口后,撞停在綠化帶附近。
在視頻中可以看到,寶馬車車頭由于沖撞嚴重損毀,奧迪車的車尾嚴重變形凹陷。寶馬車駕駛位氣囊彈出,車主艱難地抬起手臂,當時還有知覺。
據了解,事發(fā)時間是3月22日晚10時許,地點位于泗洪縣人民北路與分金亭東路交會處。事發(fā)后,急救人員和消防人員均趕至現場施救,傷者被送往醫(yī)院救治。
不幸的是,奧迪車主和一名好友經搶救無效身亡,奧迪車上副駕駛另一名乘客受傷嚴重。
而寶馬車上的駕乘人員也有死傷,寶馬車主受傷嚴重,被送醫(yī)后住進ICU病房,目前仍未蘇醒;寶馬車副駕駛座的乘客也已不治身亡。
據知情人士介紹,奧迪車主今年才36歲,是家里的頂梁柱,兒子才剛過10歲生日,此次他是到泗洪縣辦事。
事故發(fā)生時,奧迪車由車主的妻子駕駛,而坐在車子后排的車主和其好友不幸雙雙身亡。
目前,車禍中的傷者被送往泗洪縣第一人民醫(yī)院,當地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那么,本次事故寶馬司機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1、根據法律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將會構成刑事犯罪。
具體到本案,奧迪車正常在路口等綠燈通行,沒有違反任何交通法規(guī)。寶馬車追尾奧迪車,肯定要承擔全部責任,且寶馬車可能存在超速的違法行為,也尚未排除酒駕、醉駕的嫌疑。
依據《刑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者違反交規(guī),致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情形。
目前,本次事故寶馬司機負全責,并且已造成3人死亡以及多人受傷,符合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要求。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寶馬司機存在醉駕的情形,那么處罰會更加嚴厲。
醉酒駕駛,說明車主對可能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即使醉駕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也構成危險駕駛罪,會受到1-6個的刑事處罰。
如果醉駕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次事故中,如果寶馬司機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說明其主觀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因此,造成3死多傷的重大事故,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寶馬司機違反交規(guī),造成他人傷亡,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當然,寶馬車主應該給車子投了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規(guī)定范圍內給予受害者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如果寶馬司機存在酒駕,則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除去交強險部分,所有損失由肇事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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