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孩身體不適7次舉手示意后身亡 8歲男孩患有基礎疾病
#男孩身體不適7次舉手示意后離世# 8歲男孩患有基礎疾病,上課時不舒服,10分鐘內(nèi)7次舉手示意,老師讓其趴著休息。
下課后老師攙扶男孩下樓梯,男孩摔倒在樓梯無監(jiān)控的拐角處。家長趕到后打120送醫(yī),孩子在醫(yī)院深度昏迷,經(jīng)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家長認為老師失職,將學校和老師訴上法庭。目前案件仍在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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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帖下的評論來看,普遍批評老師冷漠失職,對孩子7次舉手視而不見。老師未及時將孩子送醫(yī),是孩子死亡的重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網(wǎng)友的評論代表了很大一個群體的觀點,但網(wǎng)友不是法官,往往預設立場,理性不足,觀點偏激。
首先,孩子有基礎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老師即使及時將孩子送醫(yī),孩子也不一定能救過來。
第二,孩子7次舉手表示不舒服,老師讓其趴著休息,屬于正常操作。學校有規(guī)章制度,教師有教學任務,課堂不能隨意中斷。
從常理判斷,孩子能舉手,身體應無大礙;孩子若有生命危險,家長不會將孩子送入學校。
當然,這種情況下,老師確實應該停止講課并詢問孩子的訴求,置之不理是不妥當?shù)摹?/div>
第三,老師是否知道孩子有基礎疾病,或知道但不記得,是追究其責任的重要參照。一般情況下,班主任是知道的,其他科任老師卻未必。
孩子患有危及生命的基礎疾病,家長本就不該將其送入普通學校就讀,應該先治愈疾病。老師不是醫(yī)學專門人員,無法準確識別孩子是否處于患病或危急的狀態(tài),亦無能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學校不是保險箱,老師不是萬能的上帝,不可對其過于求全責備。
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8歲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內(nèi)發(fā)生傷害事故,學校能證明其盡到了管理和教育義務的,不承擔責任。但前提是學校要充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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