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卻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后打個“分手費”條子,事后又不認,于是引發(fā)官司。“分手費”問題一直是司法當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是否支持,多年來存在不同認識。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四川省高院日前出臺并向全省法院下發(fā)《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這份意見針對普通生活中眾多的各類借貸難題都給予了明確。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意見規(guī)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因非婚同居產生的“分手費”無效。
非婚同居債務認定
因非婚同居產生的“分手費”無效
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搜尋發(fā)現,10多年來,圍繞非婚同居等情況下產生的“分手費”問題是否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很多法官、專家都曾撰文發(fā)表意見。司法實踐中,判決支持和判決不支持的案例都存在。
對這一熱點問題,四川省高院的意見明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等情形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同時,因托人情、找關系等請托行為形成的債務或者因賭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為所形成的債務,也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所簽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一方舉債
原則認定為共同債務
由于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確認一般是混同的,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債務,很難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所以,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然而,這樣的規(guī)定發(fā)展到現今社會,特別是“AA制”夫妻的出現和增多,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甚至出現有的夫妻離婚后惡意制造個人債務,將對方拉進債務中的尷尬局面。
對此,四川省高院的意見明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
但是,意見明確,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屬個人債務的其他情形。
“這一規(guī)定看似簡單,其實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對此,李華東律師指出,生活中,如果夫妻財產明確是AA制,圈內朋友都知道,很多朋友都能證明這點,如果其中一個朋友借錢給夫妻一方,另一方完全不知情,這種情況下就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了。李律師指出,雖然有原則性規(guī)定,但在生活案例中,如何固定證據是一個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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