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當時的情況和為什么要把這船拖回來,“奧弟”有些不愿多說。他告訴記者,自己是本地人,出海捕撈螃蟹,返航途中,在臺灣海峽發(fā)現(xiàn)了這艘船,他們幾個船員就一起把它拖了回來。“用我們的3艘漁船才拖得動,很吃力。拖了五六天才到家。”“奧弟”和同伴用本地話告訴記者,這船長90多米,寬約25米。
“奧弟”的同伴說,發(fā)現(xiàn)時,船頭的纜繩是斷裂的,船就在海上自然漂浮著,上面也沒有人,估計是被綁在動力船后面,拖著前進,纜繩斷裂時沒有被人發(fā)現(xiàn)而被遺落在海上。
記者輾轉多地,詢問多人,穿過兩個村子,爬上一個山頭,才從岸上看到傳說中的這艘大船。而海面上的其他貨船在大船旁邊,都顯得渺小。這艘大船有八成新,船身顏色大部分為黑色,一道亮黃色鑲嵌中間。輪船上沒有插著任何旗幟, 僅船 身上 面寫 著:ADITAMA6。
3.海事局介入,
律師稱應歸還失主
11日下午,赤沃邊防所也證實,赤沃村漁民確實在上周拖回了一艘大貨船,船上確實沒有任何人和貨物。“他們拖回來后,向我們做了報備。我們也將情況反映給了上級領導。”赤沃邊防所雷所長表示,目前,海洋漁業(yè)、海事局等部門都已介入調查。“船只也已移交給海事局了。”
對于連江漁民將輪船從海上拖回來是否合法,拖回來的輪船是歸個人所有還是必須歸還失主等問題,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寶表示,他查看了我國與印尼簽訂的條約,沒有看到有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動產(chǎn)(包括船舶)物權適用法律沒有協(xié)議選擇的,適用法律為事實發(fā)生時動產(chǎn)所在地法律。因此,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關于“拾得漂流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如果這艘船是印尼的,漁民應將船歸還,可送交海事部門,通過外交途徑妥善處理。
“拖回來將產(chǎn)生費用支出,雖然法律規(guī)定該費用由權利人承擔,但權利人是在國外,恐怕不容易實現(xiàn)。”魏寶建議,漁民遇到這事,應直接通知海事部門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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