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周巖與陶某系同學關系,兩人在交往中產生矛盾,陶某有了報復心理,導致案發(fā)。案發(fā)后,除陶某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法院依法判決陶某及家人支付周巖其余賠償金額,如在北京治療、心理治療、斑痕治療等合理費用。
法院認為,陶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費用,除其名下房產外,不足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共計172萬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是否上訴,原告代理律師表示當庭表示不確定。
據(jù)觀察者網此前報道,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陶某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個月。
2015年2月4日,該案民事賠償案在蜀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鑒于治療等費用的增加,周巖及家人當場將精神撫慰金提高至150萬元,總索賠金額達到467萬余元。
當天庭審中,針對周巖提出的訴請,陶家律師大多予以反駁,但雙方最終同意調解。后因雙方對賠償金額分歧較大,調解失敗。
周巖始終忘不了2011年9月17日那個傍晚,16歲的她像往常一樣從學校回家過周末,進門、卸包、換鞋。此時,追求她的同學陶某也尾隨她進了房間,澆汽油后點燃,周巖變成了一個火人,一旁的陶某則手拿打火機,呆呆地站著。慘劇瞬間發(fā)生,周巖的人生也就此改寫。
投稿郵箱:chuanbeiol@163.com 詳情請訪問川北在線:http://m.fishba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