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生活中,承攬關系無處不在,比如去車輛修理廠維修車輛,找?guī)煾蛋惭b、維修空調(diào)等等都屬于承攬關系。當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致第三人損害或自身受到損害時,定作人應否賠償?在什么情況下定作人才應當承責?越秀法院民二庭楊斯淼法官為大家作出解答。
承攬一般是指民事主體之間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應接受該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比如安裝空調(diào)的工人;應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比如請人安裝空調(diào)的房屋主人。按照內(nèi)容進行分類,承攬合同種類可分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上述第十條規(guī)定所述,定作人只有在三種情形下,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定作人在定作上有過失,在指示上有過失,在選任上有過失。一是定作過失,是指定作人對定作事項未盡充分注意義務,比如定作項目為法律所禁止;二是指示過失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事項的指導存在錯誤,比如對定作作業(yè)中的安全隱患應當告知而未告知,或者要求承攬人違反紀律蠻干、采用危險的方法來進行工作等;三是選任過失是指對承攬的資格未進行認真審查,對承攬人的選擇不當。
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楊斯淼法官提醒大家應注意以下幾點:
1.定作人在選擇承攬人時候,一定要審查承攬人有無資質(zhì),比如找電工維修,要檢查電工是否具備電工資質(zhì),找裝修公司裝修,要檢查是否具備相應的營業(yè)執(zhí)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營業(yè)范圍。
2.承攬人與定作人確立承攬關系,最好能夠簽訂書面的合同,保障雙方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承攬關系。
3.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要注意安全施工,保證安全第一。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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