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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牢源頭“防護墻” 整治個人信息“買方市場”
時間:2018-04-27 22:02   來源:川北在線原創(chuàng)(guangyuanol.cn)   責任編輯:毛青青
    去年以來,在公安部部署下,全國各地開展打擊整治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項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當前侵犯公民信息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仍時有發(fā)生,非法收集、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手法多樣,手段更為隱蔽.
 
  “新華視點”記者在多地反詐騙中心了解到,目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0%以上是違法分子靠掌握公民詳細信息進行的精準詐騙,從已破獲案件看,“內鬼”監(jiān)守自盜和黑客攻擊仍是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2017年12月6日)
 
  目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已經成為其他各類犯罪的上游犯罪,據(jù)了解去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2100多起,查獲公民個人信息500多億條,抓獲犯罪嫌疑人5千多人,其中屬于各行業(yè)內部的人員450多人.
 
  隨著互聯(lián)網的普及和大數(shù)據(jù)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也在逐漸加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為電信網絡詐騙、金融詐騙、敲詐勒索等提供了作案便利,這是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現(xiàn)在,非法提供、獲取、銷售公民個人信息已逐漸形成地下產業(yè)和黑色利益鏈,對社會的危害非常嚴重.
 
  近年來,我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程度和保護力度逐步加強.2009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就已入刑,此后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去年, 人民法院和 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對于刑法相關規(guī)定中“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入罪十種情形.還有,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則提高了泄露個人信息的法律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相關機構企業(yè)強化內部管理,防止公民信息泄露.
 
  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除了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安部門的嚴厲打擊外筑牢源頭“防護墻”也是關鍵,要從源頭消除非法買賣個人信息行為,更需要社會各界多方提高防范意識并參與進來.政府管理部門要加強監(jiān)管和引導,對于個人信息的使用管理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比如像銀行、房產中心、稅務、保險公司、社保、車管等這些大量掌握公民個人重要信息的部門除了自身要增強社會責任感,主動承擔保護公民信息的責任外,還應制定相關的信息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和建立數(shù)字證書制度,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專屬于個人的數(shù)字證書才能登錄、查看、下載單位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實現(xiàn)全程留痕,一旦發(fā)生信息泄露,可以追查每個相關此工作的人員并對對違規(guī)者人員進行追責.另外,居民也應該提高自己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涉及到自己或家人的私人的信息時應提高警惕,切勿輕易外泄,特別是現(xiàn)在的社交軟件朋友圈等,只有筑牢源頭的“防護墻” 才能整治“買方市場”,不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文/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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